打眼鏡價格廣告是違法的年代:一位經濟學家找出的 25%

「眼鏡 25 美元起。」
現在是隨處可見的一句話。
1970 年代初,在美國好幾個州,這一行字是違法的。
理由是:驗光師是專業人士,專業人士打價格廣告,有損專業的尊嚴。
那個年代,醫師和律師也不打廣告。
聽起來很有道理。
所以沒有人問過這個問題。
「那眼鏡的價格呢?」
一位經濟學家的簡單提問
1972 年,經濟學家李·班漢(Lee Benham)問了這個問題。
方法很簡單。
美國各州法律不同。
有的州全面禁止驗光師廣告,有的州只禁止價格廣告,有的州完全沒限制。
同一個國家裡,就有一座天然的實驗場。
班漢從家戶調查資料裡,把各州民眾實際付的眼鏡價格整理出來。
結果。
禁止廣告的州,眼鏡平均價格高出 6.70 美元,約 25%。
全面禁止的州,差距拉大到 7.48 美元。
只禁止價格廣告的州,落在中間。
和「廣告費會加到價格上」的常識正好相反。
沒有廣告,消費者無法比較;無法比較,價格就上漲。
這篇論文刊登在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》,後來成為管制研究的教科書案例。
藏在廣告禁令後面的東西
問題不只廣告。
當時的驗光師常常做完視力檢查,卻不把處方箋交給客人。
沒有處方箋,就不能到別家配眼鏡。
在哪裡檢查,就得在哪裡買眼鏡。
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在制定規則的過程中檢視的驗光師調查,幾乎每一份都顯示:超過一半的驗光師對交付處方箋設有某種限制。
FTC 早在 1962 年就發過「檢查與賣眼鏡綁在一起是不公平的」指引,但沒有強制力,沒人遵守。
1978 年 6 月 2 日
班漢的數字加上處方箋的問題累積起來,FTC 訂了規則。
1978 年 6 月 2 日公布的眼鏡規則(Eyeglass Rule)。
內容分兩部分。
第一,檢查結束後,客人不必開口,處方箋就自動交付。
第二,州政府禁止眼鏡廣告,視為不公平行為。
代表驗光師的美國驗光協會(AOA)立刻提告。
法院只認了一半
1980 年,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。
法院推翻了廣告的部分。理由是:國會沒有另外授權 FTC 宣告州法不公平。
但是處方箋自動交付,維持有效。
理由和班漢的邏輯一樣。
不給處方箋,比價就困難,賣家沒有理由打廣告,眼鏡行無法競爭。
廣告條款消失了,不過差不多同一時期,聯邦最高法院認定藥師的價格廣告(1976 年)與律師廣告(1977 年)受憲法言論自由保護,州政府對專業人士廣告的禁令逐漸站不住腳。
FTC 在 1992 年重新公布了拿掉廣告條款的規則,「檢查後自動交付處方箋」至今仍然有效。
一張處方箋的重量
這個故事的結局不是廣告,是處方箋。
客人手裡有處方箋,就能自己決定去哪裡買。
能比較,價格就會下來。
班漢用 25% 證明的就是這件事。
自己處方箋上的數字是什麼意思,整理在一張處方箋裡藏著六個密碼。
眼鏡處方和隱形眼鏡處方為什麼不一樣,接續在同一雙眼睛,為什麼眼鏡度數和隱形眼鏡度數不同。
而為了隱形眼鏡的處方箋,同樣的仗在 25 年後又打了一次。那是下一篇的故事。
參考資料
- Benham L,The Effect of Advertising on the Price of Eyeglasses,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5(2),1972,pp. 337–352
- Kobayashi BH、Muris TJ,I Can See Clearly Now: Lee Benham, Eyeglasses, and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Advertising and the Effects of Professional Regulation,George Mason Law & Economics Research Paper 16-16——6.70 美元(25%)、7.48 美元數字
-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,Ophthalmic Practice Rules (Eyeglass Rule) —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,2023——1962 年指引、1978 年 6 月 2 日規則、超過 50% 驗光師限制處方箋、1980 年上訴法院判決、1992 年重新公布
- FTC,Eyeglass Rule——現行規則(16 CFR Part 456)
本文為一般資訊分享。這是美國的案例,處方箋交付與廣告的規定各國不同。價格為論文發表當時(1972 年)的美元。